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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气愤:是无赖还是法盲?——第一次交易遇到的无赖卖家

非常气愤:是无赖还是法盲?——第一次交易遇到的无赖卖家

是无赖还是法盲?——第一次交易遇到的无赖卖家
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在admin5上待时间长了,见惯了一些骗子或无赖在网站交易过程中的丑恶嘴脸卑劣手段,我们通常表示严重鄙视!但和以往买家被卖家骗不太一样,对方并没有“骗”到我的钱,其手法也不是很高明,但他的作法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也表现出他的可怜的无知——法盲一个!

在给大家叙述我的经历之前,首先给大家转载一个名词解释。

什么是要约?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在我和对方交易的过程中,对方(QQ77101886,昵称独自跳舞,为了和我其他的网友区分,我把他的备注改为“muying”,但所有证据都可以证明他的身份)明确表示他的站如果我出1200元RMB就可以卖给我,同时要求admin5的飞鱼(QQ35996213)做中介(聊天记录和论坛的帖子可以作证)。我完全同意。因此,对方就是要约人,我就是受要约人。

这是对方的QQ资料


我和飞鱼的聊天记录



在和飞鱼做了简单的沟通后的第二天(2008年5月24号),我就把1224元(含24元中介费)汇到指定账号,25号飞鱼查收以后表示收到。到此为止,对方发出的要约我完全收到,而且全部按照对方的要求履行了我的义务。

款已收到



按照《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剩下的事就是对方履行他的义务:域名转出,过户,整站程序传输等。

在此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要约的失效的情况,以此揭露卖家的严重的无知和近乎痴呆的理解能力。

《合同法》规定,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情形a明显不符合,因为卖家在我履行义务之后的今天才开始撤回要约;情形b也不符合,因为我明确表示了同意对方的要求;情形c更不符合,因为我在第二天就完全履行了要约条件,飞鱼可以作证;情形d明显不符合,因为我们并没有约定期限;情形e也不符合,理由同a;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后,也就是我完全按照对方的要求履行了要约条件之后,他已经没有办法撤回要约了。

进行中的交易:



开始的时候他并不承认,如图:




后来承认了:



飞鱼也证实了这点:



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合同已经生效,他必须履行他的义务!

但是事情在我打款完成以后的第8天(也就是今天)发生了变化,对方竟然对我说,而且是明确的对我说“是的我希望停止交易”。我见过无耻的,没见过这样无耻的,我见过法盲的,没见过这么法盲的。对方在我提示有必要好好理解一下“要约”的定义和执行条件时,对方竟然貌似很有道理的说“你不同意貌似没有用”。可笑,滑天下之大稽!悲哀,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是我们站长的滑稽,这是我们站长的悲哀!

振振有词的说,“你不同意貌似没有用”,呵呵,你离我千里之外你当然感“貌似”了,如果面对面试试,呵呵



事情说道这里的时候,对方还在和飞鱼做最后的沟通。我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越来越广泛的今天,我们缺乏的不仅仅是诚信,还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不要以为你耍无赖就可以随便中止交易,就可以厚颜无耻的说“你不同意貌似没有用”,不要以为没有面对面交易就可以隐身了事。呵呵,准备交易和正在交易的站长们,大家看了我的经历以后,除了鄙视我们站长队伍中出现的这个垃圾,还要记清这个无赖的丑恶嘴脸,拒绝和这种人做任何交易,更要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admin5之所以众望所归,交易这么活跃,与图王飞鱼等的优秀管理是分不开的,但作为中介,应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2%的手续费或许低了点,但我想中介绝不是仅仅是暂时提卖家保管“交易款”吧这么简单吧?像这种粗暴的单方面撕毁合同的作法也应该是admin5的重点打击之列!为了巩固站长站网站交易老大的地位和可持续性发展,图王们或许更应该从法律角度而非机制角度规范站长们的交易。

重申一点,这篇帖子发出之前,交易款并没有从飞鱼那里退回,而且给了对方最后的机会,虽然对方还潇洒的拒绝了——这意味着我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iheard 于 2008-5-31 15: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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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heard 于 2008-5-31 15:5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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